图片源于:https://www.britannica.com/topic/United-Nations-Security-Council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最初由11个成员国组成——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华民国[台湾]、法国、苏联、英国和美国)和六个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的非永久成员,任期为两年。
1965年,联合国宪章的修正案将理事会的成员增加至15个,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永久成员。
在常任理事国中,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1991年俄罗斯联邦接替苏联。
非永久成员通常在地理区域内实现公平代表性,其中五名成员来自非洲或亚洲,一名来自东欧,两名来自拉丁美洲,另外两名来自西欧或其他地区。
10名非永久成员中的五名每年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每年有五名成员退任。
理事会的主席按顺序由每位成员轮流担任,期限为一个月。
每个成员国拥有一票投票权。
在所有“程序性”事项上——其定义有时存在争议——理事会的决策需获得任何九名成员的肯定投票。
实质性事项,如调查争端或实施制裁,也需要九票赞成,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
然而,实际上,常任理事国可以选择弃权,而不损害决策的有效性。
关于某一事项是程序性还是实质性的问题本身也是一个实质性问题。
由于安全理事会需要持续运作,所有成员在纽约市联合国总部始终有代表。
安全理事会的组成问题自冷战结束以来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批评者认为,安全理事会及其五个常任理事国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的权力结构,当时世界大部分地区处于殖民统治之下。
改革努力的进展一直不尽如人意,但主要集中在使安全理事会的工作更加透明,以及对一些重要非永久成员(如巴西、德国、印度和日本,简称G-4)获得常任会员资格或至少在理事会内获得特殊地位的要求上。
G-4国家提出的一个建议是扩大安全理事会的成员人数,使其增至25个席位,新增六个常任理事国,包括各自的一个以及两个来自非洲的席位。
任何国家,即使不是联合国成员,也可以将其相关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
当出现投诉时,理事会首先探索和平解决的可能性。
可以授权国际维和部队在进一步谈判期间将交战各方分开。
如果理事会发现有真正的和平威胁、和平破裂或侵略行为(如联合国宪章第39条所定义),它可以呼吁联合国成员采取外交或经济制裁。
如果这些方法证明不够有效,联合国宪章允许安全理事会对违反国采取军事行动。
除了几个常设和特别委员会外,理事会的工作还由军事参谋委员会、对每个受到制裁国家的制裁委员会、维和部队委员会以及国际法庭委员会等机构进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