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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9月1日起,英国的“防止欺诈失职”犯罪将正式生效,作为2023年英国经济犯罪与公司透明法案(ECCTA)的一部分。
此法律显著扩大了相关公司的企业责任,涉及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欺诈行为,迫使在英国运营的相关公司对合规程序进行修订。
英国政府(内政部)在2024年发布了指导文件(“指导”),以帮助公司应对这一企业刑事欺诈犯罪,并采取适当措施以帮助防止欺诈行为。
尽管公司仍在努力应对关于《外国腐败实践法案》(FCPA)执法的最新动态,国际社会对遏制贿赂和腐败的努力并未减弱。
外国政府继续优先开展反腐败执法,例如,欧洲委员会在2023年5月提出的打击腐败指令,ECCTA以及防止欺诈失职罪的规定,还有近期宣布的国际反腐败检察任务组,成员包括英国、法国和瑞士。
这些跨国举措表明,尽管美国对FCPA的执法暂时放缓,但公司不应因此放弃维护强大且有效的合规程序。
根据新的“防止欺诈失职”犯罪规定,任何大型组织可对其员工、代理、子公司或其他“相关人员”实施的欺诈犯罪负责,只要这些行为是为了使组织或其客户受益,并且该组织未能建立合理的欺诈预防程序。
被视为“相关人员”的包括员工、代理、子公司、以及为大型组织提供服务的商业合作伙伴及小型组织。
关于基础的欺诈犯罪,这包括欺诈、盗窃和公司法律下的多种现有罪名,英国内政部指出,这些罪名包括“不诚实的销售行为、对消费者或投资者隐瞒重要信息,或金融市场中的不诚实行为”。
为了适用此欺诈罪,“大型组织”被定义为满足以下三个阈值中的两个:(1)员工超过250人;(2)年营业额超过3600万英镑(约4760万美元);(3)总资产超过1800万英镑(约2380万美元)——并且包括整个集团内的资源总量满足该阈值的集团。此外,欺诈罪有跨国管辖权,这意味着非英国公司如果有英国关联,也可能因欺诈而承担责任。
这可能在多种情况下出现。例如,欺诈发生在英国、收益或损失在英国,或者更极端的情况是,如果一名驻英员工实施欺诈,雇佣该员工的组织也可能会受到起诉,无论该组织位于何处。
企业当下可以采取的措施
“防止欺诈失职”罪是企业合规的重要考量,适用于不仅是英国本土公司,也包括在英国有业务或联系的非英国公司。
对防止欺诈失职罪唯一可用的辩护是公司证明在实施欺诈行为时“已有合理的欺诈预防措施”。
或者,更具风险的是,证明在当时情况下,期望该组织有任何预防程序是不合理的。为此,指导文件提出了六项核心原则,应该构成任何有效的欺诈预防框架的基础:(1)高层承诺;(2)风险评估;(3)成比例和基于风险的程序;(4)尽职调查;(5)沟通与培训;(6)持续的监测与审查。
指导文件明确指出,即使严格遵守其条款也不会构成“安全避风港”,且未进行风险评估“通常不会被认为是合理的”。
这些原则与现在乌克兰在防止贿赂方面的立法背景密切相关,适用于2010年英国《反贿赂法》下的失职罪和2017年《英国犯罪财务法》下的税务逃避方便失职罪。
公司应考虑以下主动步骤:
确定它们是否属于ECCTA欺诈罪的适用范围。
识别哪些个人被视为“相关人员”。
进行并记录全面的欺诈风险评估,以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否充分解决涉及公司的潜在欺诈行为。
确保尽职调查程序与外部商业伙伴的交易相关,能够识别这些高风险活动中的欺诈风险。
审查和更新现有政策与程序,以应对欺诈风险。
沟通公司对防止欺诈的要求,并为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包括子公司和商业伙伴,以明确公司在管理欺诈风险方面的期望。
建立与欺诈相关的监测和审计协议,包括第三方合作的相关分析,以进行持续监督和定期审查。
确保这些政策和程序与其他金融犯罪预防政策和程序以及相关监管期望保持一致。
未来几个月是将内部政策和程序与英国的强化执法预期(如ECCTA和防止欺诈失职罪)保持一致的关键窗口,同时,贿赂与腐败问题仍然是其他外国监管机构的重点。
公司应继续优先设计、实施和评估内部合规控制。
拥有完善且有效的合规程序的公司将更有能力随着监管环境的变化和新出现的风险而进行适应,能够更高效地应对新的执法趋势。